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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文章

信用管理在中國歷史上的起源及發展

項目策劃:高柏;研究學者:香港大學中文學院語文導師陳熾洪先生、高級語文導師蘇耀宗博士

2000-04-30

在中國,由於自古以來諱言利益,許多經濟制度如典押、票引、借貸、稅收等雖然歷史悠久,但沒有朝完善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因此專業的信貸及賬目回收行業沒有在古代中國建立起來。
 
收與放是兩個相對的觀念,有放必有收,有收然後可以有放。金錢的借放和回收是任何社會都存在的經濟活動。在古代商業不太發達的時候,借與收基本上簡 單一體地進行,不必仲介人處理。借貸事務在中國歷史悠久,據《周禮》記載,周代掌管國家經濟活動的「地官」,屬下有「泉府」,專責管理稅金、調節商品供求 價格及辦理賒銷和借貸業務。之後,歷代官家都有介入借貸事務,並設「有司」處理。有時,借貸需要實物(金銀、珍玩、土地)作抵押(如唐的「質庫」、宋的 「抵當庫」便是),但有時則作無抵押的放貸(《漢書》及《後漢書》分別記載昭帝及桓帝時因農業失收而申令免收債務的事)。長期以來放款的是官府,收債的也 應是官差。借而不還的事罕有發生,因此專業的收賬組織便不曾在官方出現。
 
民間方面,借貸事務卻異常活躍,而專職的收賬者不時見於史冊。可是,由於身分的變換,一些收賬者後來轉型爲放貸者,此外又沒有成熟的環境條件,收賬 行業不能延續下去,失卻獨立專業發展的機會。據《管子》一書記載,早在戰國時代,已有人依賴放貸利息維生。在《戰國策》和《史記》,更詳述齊國孟嘗君田文 貸錢收息養士的事,而其門下食客馮讙、魏子都算是「專業」的收賬者。至漢初,「子錢家」的名稱出現(見《史記》),那是指依靠貸款給他人,自己從中獲取利 息的人家。之後,放債、收債的資料不斷,如《三國志‧吳志》載潘璋「好賒酤,債家至門」。唐宋以來,由於海外貿易興盛,經濟發展蓬勃,信貸活動漸多,押業 興旺,票引制度出現,而「放錢」、「放債」、「生放」等名稱正式確立(見《容齋隨筆》)。直至清代民國,私人放貸活動一直未稍減,情況可見於《京本通俗小 說》、《三言二拍》、《聊齋志異》、《紅樓夢》、《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白話文學作品中。由戰國迄今凡二千三百年,借貸活動不絕,但收賬者卻始終無法獨 立發展出來。
 
有關借貸回收者的角色及發展,頗有記述的意義。古代的借貸回收者是服務於豪門的,原因很容易理解。只有豪門才有錢糧外借,其主人也嫌于親自催債,故 需假手他人。其中戰國時代齊國的孟嘗君田文門下就出現了兩位很有性格的借貸回收者﹕一位是馮讙,一位是魏子。馮讙與有能力償還者約定還款期,將無力償還者 的債券燒去,爲主人樹恩惠、彰善聲,可謂善於理債者。魏子代孟嘗君收取邑入,然後借給賢者,大概貸出去的金錢沒有收回,爲此而受孟嘗君責備。後來孟嘗君失 勢,魏子和那些受惠者到宮門自殺,報答孟嘗君的恩惠。這兩個故事都說明了古代的借貸回收者在達到目的之餘,也儘量爲借貸雙方設想。再者,借貸回收者都「通 計會(會計)」有一定的經濟知識,具獨立的理財頭腦,能客觀地果斷地處理事務,可算具備專職收賬者的雛形及條件。可惜客觀環境未成熟,沒有發展下去的機 會。
 
到了漢代,借貸回收者扮演了更積極的角色。據《漢書》記載,有豪門將一整筆款項發給放款者,放款者運用借貸的技巧謀取利益。他們可以收取利息或其他 財物。這記載見於《漢書‧谷永傳》中的一篇奏疏,是作爲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來討論,希望引起皇帝的注意。由此可見借貸活動在漢代是很普遍的。漢代以後,土 地兼併更厲害,借貸活動更活躍,爲了獲取最大利益,收款者轉變爲放款者,於是,原本收債工作的專業性便沒有了。之後,歷朝借貸的模式、借放者的關係等都沒 有太大變化。清代豪強貸出款項,多由管家或家人代收。《紅樓夢》裏有多處的記載,如王熙鳳收取利息來支撐門戶,烏莊頭更是賈府的代理人。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官府的介入。唐以前的經濟活動發展規模較小,官家在借貸錢糧、典質放數方面較低調。唐代以後,隨著海外貿易帶動經濟蓬勃發展,官 府開始直接間接參與或干預放貸活動。唐代押業多由官家貴族把持,他們壟斷了放債業務。宋代的干預較爲間接,但引發的影響和爭議卻不小,據《容齋隨筆》記 載,南宋時有新君登位,想赦放(除放)天下一切官私債務,後因可能令放貸者血本無歸而作罷,但已引起民衆抱怨及士大夫批評。到了明代,國家介入更深,大明 律中有多條嚴禁官員(尤其軍官)參與私人舉債或放債的條例。清承明制,以法律去規管收、放債者的證據也非常明顯。
 
當代經濟事務分工精細,但彼此關係互相帶動,財經金融業的蓬勃,肯定會促進信用業務、信貸業務及賬務管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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